建筑工程質量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表現在施工活動過程中,即按照施工程序在各個階段進行活動;另一方面表現在建筑產品上,即建筑活動的成果。
控制建筑工程質量,不僅要使建筑活動的全過程,而且要使建筑產品在安全、使用、經濟等方面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合同的要求。特別是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執行。
工程建設標準分類。
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集團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必須執行強制性標準。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標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制定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
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滿足保障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滿足基本通用性的技術要求,與強制性國家標準相匹配,在相關行業發揮主導作用。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的制定遵循這個過程: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編號和對外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建議,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建議。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立項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決定。推薦的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工程建設集團標準。
國家鼓勵社團、協會、商會、聯合會、工業技術聯盟等社會組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求的集團標準,集團成員同意采納或按照集團規定自愿采納。
在制定集團標準時,應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的原則,確保所有參與者獲得相關信息,反映所有參與者的共同需求,并組織標準相關事項的調查、分析、實驗和論證。國家支持在重要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關鍵共性技術中運用自主創新技術,發展集團標準和企業標準。
《集團標準管理條例(試行)》進一步規定,禁止利用集團標準實施阻礙商品和服務自由流通、排斥或者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集團標準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得與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相沖突。集團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制定高于推薦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群體標準;鼓勵制定國際領導小組標準。
制定集團標準的一般程序包括:建議、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批準、編號、出版和復審。
工程施工企業標準。
國家對集團標準和企業標準實行自行申報披露和監督制度,企業應披露其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集團標準或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實施本企業標準時,還應當披露產品和服務的功能指標以及產品的性能指標。國家鼓勵集團標準和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的產品和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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